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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94号
发布时间:2023-11-21 19:11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运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40号《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运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40号《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40号告知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7月5日,其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共6项。被申请人作出的《40号告知书》中,对第2项申请内容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申报材料)”移交至运城市档案局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第5项“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和第6项“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的内容未答复,属于不作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被申请人已按照档案局相关规定移交至运城市档案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予以答复。其它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我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5日申请人周某某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依法公开以下6项信息: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申报材料)、建设项目总平面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申报材料)、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文件(若有);4、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筑工程竣工图;5、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6、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被申请人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7月7日收到邮件,7月20日作出《40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周某某第2项请求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申报材料)”移交至运城市档案局,第2项其余内容及第3项和第4项均不掌握。该告知书于7月21日向申请人周某某邮寄送达。

  另查明,根据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申请人周某某作出的运发改依复﹝2023﹞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得知,某公司建设某小区项目是2006年11月1日通过,至今未满20年的期限。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周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第2项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申报材料)”已经提前移交运城市档案局,但至今仍未到国家规定的移交届满期限。因此,被申请人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告知申请人周某某该政府信息已经移交运城市档案局,而不予以公开,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周某某申请的第5项、第6项内容,未作出答复,也未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周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明确答复,也未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运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40号《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依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隐去申请人、被申请人等相关信息外,此件与原件无误)。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