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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哪些情形,职工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来源: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0-31 17:59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运城市内非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或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但未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二)未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直接在零售药店购药的。(三)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在异地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四)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转诊转院或自行在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五)参保职工在医保欠费期间(或医保待遇等待期)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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